最近有不少新的朋友关注我,激动之余我想先打个招呼。熟悉这个号的朋友应该都知道了,我这人比较话唠,写案子喜欢事无巨细,完了之后我还会忍不住絮叨一下感想,所以一个案子看下来花的时间会比较多。请诸位有个思想准备。
今天的案子发生在1989年俄亥俄的孟斯菲尔德(Mansfield)小镇。
John Boyle是个退伍的医生,平时大家都喊他Jack。他在退伍返乡后开了一家私人诊所,因为经验比较丰富手艺好,性格又开朗贴心,每天接待的病人络绎不绝,建档的客户就有十三万人!!比我的粉丝多了N倍。能想象他赚的钵满盆满,富的流油。
John和结发20多年的妻子Noreen一起生活在Mansfield,因为有钱,夫妻俩在当地很受欢迎,名望颇高。
Noreen和John有两个孩子,老大是男孩儿,名叫Collier,老二是他们从台湾领养的一个小姑娘Elizabeth。
这本来是非常完美幸福的一家,丈夫有成功的事业,妻子有备受尊重的社区地位,儿女双全,孩子也活泼可爱,在外人的眼里,他们几乎不应该有任何烦恼。
但是生活怎会是没有烦恼呢?Noreen与一般有钱人的老婆一样,主要的烦恼是老公太花了。
John的风流程度几乎与他的医术水平相当,他这人也不太挑剔,几乎来者不拒。他不光是嘴上撩撩女人,还会付诸行动进一步探索。本人对此还感到相当自豪。
一般来说如此能忍气吞声的妻子,都并非因为双方存在深厚的感情基础,再厚的感情基础也经受不起20年的背叛。真实的原因通常只有两个:钱和孩子。
在当地的社交圈中,Noreen一向是以富家名媛的姿态出现,备受羡慕。朋友们都知道她出身豪门,从小就在城堡一样的豪宅里长大,家族与摩纳哥王妃、著名女明星格蕾丝.凯利(Grace Kelly)是故交。而她本人,是毕业于沃顿商学院的MBA。
但事实上,Noreen出身贫寒,妈妈是个普通的文秘,爸爸是个蓝领机械师,她自己接受过的最高培训,是做一名洗牙的护理工。
所以嫁给一个成功的私人医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豪宅名车,意味着再也不需要亲自动手谋生活,意味着别人羡慕却无可企及的目光,意味着跨越阶层的一飞冲天。
另一方面也还是为了孩子。作为母亲,Noreen希望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幸福哪怕是假象,也值得为保护幼小的孩子去维持。
直到1989年,Collier在车库里撞到父亲John与另一个女人拥抱热吻,Collier已经清楚的明白自己的爸爸与这个“阿姨”是啥关系。Noreen意识到完满家庭的假象再也难以维系,终于提出了离婚要求。
但是离婚是个艰苦卓绝的过程,尤其是有钱人的离婚官司,打起来更是伤筋动骨。
John和Noreen对夫妻名下共有的财产分割展开了激烈的拉锯争夺,John也绝对不能接受Noreen提出的赡养费额度,两人翻来覆去的讨价还价。与此同时,为减少给Noreen的赡养费,John还在咨询律师,打算把Noreen领养的Elizabeth给退回去,这样就可以少付一个孩子的钱。
两人闹了大半年后,John找到Noreen跟她商量,他有个想法,他想换个地方,把诊所搬到三个小时外,位于宾州的Erie市。这样与现在的客户群不是太远,但与此同时,他和她也能有个机会重新开始。
11月的时候,Erie市的一家房产代理公司接到了一个自称Sherry Boyle的女人的电话。几天后,John带着妻子亲自来到代理公司,在代理的介绍下,一口气看了8个房子,最后终于决定买了一套价值30万的湖景房。并且把交房日期定在了来年的1月1日。
1990年1月1日新年的这天,Noreen原本和最好的女朋友约了一起吃午饭。女朋友等啊等啊,Noreen却始终没再次出现。那个年代手机还尚未普及,只能打电话到家里找人,这时大家发现在哪儿都找不着Noreen,于是女朋友直接打电话报警了。
在展开寻人计划的同时,警方也例行公事的问询了家人。被John专门邀请到家里一起过新年的奶奶对警方证实,新年夜这天晚上,Noreen和丈夫大吵了一架,吵完之后她就直接摔门走掉了。
当被问及John人在哪儿时,奶奶回答说,他吃过早饭就出发去Erie的新房了,那边的房子需要办理交接,还有一些装修的活儿要干。
Noreen的朋友感到有些奇怪,因为她并不是那种会丢下孩子甩手不管,自顾自离开的人。但看起来家里都还正常,John从来不是一个暴力的男人,和他同住的妈妈也说当天晚上没什么特别的动静,大家都以为,这也就是两口子吵架的正常戏码,过几天Noreen消了气,可能也就回来了。
但是时间过去,并没有一点关于Noreen的消息传来。John对孩子们解释说,妈妈生气了,决定离开家重新开始生活。
出于程序,警方也派出了鉴证小组来到John的家进行搜查,看看有没有异乎寻常的情况。然而他们什么也没发现,John重复了奶奶的说法,还补充说道,当时Noreen气呼呼的离开时,他从窗户里看到有个车子接走了她。
生活对他来说一切如故,他按照计划有条不紊的开始把Mansfield这边的生意和家往Erie那边搬。
不过警方并没有松懈,毕竟一个人忽然这样无声无息的消失了,是件很奇怪的事情。这时,警方从Collier那里听到了一个人名,Sherri Campbell。
有次John带Collier玩的时候,也带上了一个年轻的女人,John介绍她给儿子时说:“这是我的好朋友,Sherry。”
首先引起Collier注意的,是在Sherry向他伸出手相握时,她手上无名指带着一枚钻戒,那枚戒指跟他妈妈曾经有过的一枚定制钻戒一模一样。而妈妈的那枚戒指已经失踪了好久。
警方找出了不久前John在Erie买房时签的合同一看,作为John妻子签字的那个人,不就叫Sherry吗?
从这个签字中能够准确的看出,按美国人的习惯,N代表名(firstname),那大概就是Noreen的缩写,Sherry应该是中间名,Boyle是姓(lastname)。
问题在于Noreen的中间名并不是Sherry,当天接待这对夫妻的代理回忆起来,那位签字的女性看起来只有20多岁,而且重点在于,这位夫人已经身怀有孕。所以她与Noreen压根不是一个人。
另外,代理还回忆出一些奇怪的地方。John是11月11日带着Sherry来看房的,才看了一天房,就当机立断的决定买下这幢湖景房,卖家开的价,他连一分钱都没有还,当场就拍板买了下来。但交换条件是,买家必须要在来年的1月1日准时交房。
这种情况在当地还是挺少见的。虽然John的确有钱,这种举动还是给代理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负责这个案子的警探Messmore决定避开John和奶奶,到Collier的学校找他单独问问。
和奶奶一样,Collier也听见了父母在新年夜爆发了激烈争吵。但是与奶奶不同的是,他还听见了一声重重的响声。
那天晚上,Collier被一声重响惊醒,过了几分钟,他听见爸爸从主卧走出来,穿过楼道,在他的房间门口停留了片刻,然后轻轻的打开了他的房门。
爸爸在门口站了很久,默默的透过门缝往里看躺在床上的儿子。Collier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只是条件反射的缩在被子里一动不动,假装睡着了。不知道过了多久,他才隐约听见爸爸离开的脚步声。
另外Collier还回忆起来,在妈妈离开后的那个星期,爸爸独自一人开车去了Erie新买的房子,在他回来之后,抱怨说肩膀和胳膊好酸痛,喊着Collier帮他涂抹缓解酸痛的药物。
这时对John的背景调查的最终结果出来,发现在12月29日,也就是Noreen失踪的两天前,他曾经在当地的一家五金店租借过一把手提电钻。另外还买了一大卷地毯。
警探Messmore想到卖房代理曾经提过,John看房的时候对地下室的地板材质十分感兴趣,他解释说,回头想把地下室给挖了,重新做底,改装成室内篮球馆。
几天后,警方申请了对新房的搜查证。在这次搜查中,警方发现新房的地下室在不久前刚刚被翻修过,一部分的地面被涂上了灰色的油漆,另一部分铺上了一层地毯。有的地方已经搭起了储物架。
这时,警方带来的技术人员发现,有一块水泥地面显得比旁边的新很多,应该是不久前重新浇筑的。
于是警方也没含糊,二话不说把搭好的储物架也给拆了,把附近铺好的地毯都掀开,技术人员小心的把水泥敲碎,挖出个小洞,再一点点扩大,这时,一股浓浓的腐败臭味儿在整个地下室弥漫开来。
在新浇筑没多久的水泥地面下,警方挖出了一具已经严重腐烂的女尸,她的头部被包裹在一个塑料袋下,手腕上戴着一块昂贵的劳力士手表,手表的背面篆刻着N.B(Noreen Boyle)的缩写。
为了确认女尸的身份,鉴证专家对比了尸体和Noreen的牙齿记录,确认记录完全吻合。同时尸检结果证明,Noreen在生前头部曾经遭到重击,然后是被塑料袋闷住口鼻窒息而死。
所以这样一个时间段John的如意算盘已经昭然若揭了。他早早的就计划好了,一边假意与Noreen和好,转头跟情妇一起买个新房子给老婆做坟场,杀人前准备好了挖地工具,杀了人之后立刻转移尸体。
John的计划甚至周祥到特意提前把老妈请来家里呆几天,这样他去处理尸体的时候,家中还有人帮他看孩子。
但是要在法庭上把这一切都合理的呈现给陪审团,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找到John与尸体的关联证据是最大的关键。
虽然明知John把Noreen的尸体从Mansfield的家中转移到Erie的新房里掩埋,却无法确认他转移尸体的手段。他每天往返驾驶的卡车上,找不到一点尸体的痕迹。
在Noreen的头上所套的那个塑料袋,也未曾发现任何指纹或者他人的DNA痕迹,无法建立起与John的直接联系。
警方既然已经把嫌疑的重点放在了John身上,接下来就是梳理他在案发前后的行踪。
这时得到消息说,有人目击John在过完年1月3日和4日的时候,出现在了Mansfield也就是Noreen家所在的城市里一个废弃的荒地附近。
警方一调查,发现这个荒地属于一个叫Mark Davis的人名下。再一查,这个Mark Davis是John的生意合作伙伴,更巧的是,这人是John的情妇Sherry的叔叔。
那么John跑到那个荒地去干什么呢?警方过去一看就明白了,那片荒地上,平白出现了一堆水泥块。
鉴证专家将这堆水泥块儿,和Erie的房子地下室里取出的水泥地板样板进行了对比,通过对比成分和比例以及折旧度,得出的结论毫无意外,它们的确是源于同宗。
也就是说,John在12月31日杀了人之后,匆忙将尸体从Mansfield运到Erie,连夜挖通水泥地板,将尸体掩埋后重新浇筑了水泥,然后又将从房子里挖出的水泥块,开车运回Mansfield丢弃。这来回折腾的还挺起劲儿。
有了这些证据,John Boyle被以一级谋杀罪名,以及毁坏尸体的罪名被起诉。
他不仅仅对妻子隐瞒自己有情人的事实,也对情人隐瞒自己还有小四小五的事实。他曾经骄傲的宣称自己曾加入海军,这倒是没错,可是同时他还到处吹牛说自己是个超牛的飞行员,曾经创下过越战的飞行记录,同时还是个很牛的战斗随机医生。他还炫耀说自己曾经在伊朗人质危机的时候受过伤。总之,从这一点来说,他倒是跟Noreen挺志同道合,都特喜欢无中生有的给自己脸上贴金。
在法庭上他十分淡定的站上了证人席为自己辩护,他对控方提出的杀人指控十分不屑一顾,而是从自己的角度提出了案情解读。在对着圣经宣誓后,他是这么说的:
首先,他指出凭什么说尸体就是Noreen的?那个年代又没有DNA鉴定,当时警方把尸体挖出来之后,找了警方内部的法医解剖完了之后,都没有请家人认尸,就急急忙忙的找了个坟地给下葬了,显然是警方作假心虚有内情。
而且,这种仓促的做法,没有给他机会找自己的验尸官做鉴定,这侵犯了他的权利,使他有极大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审判。
对于自己租借手提电钻这件事,John解释说,这不是天气严寒么?新买的房子外面结了冰,电钻是打算拿来除冰的。
控方面对John的自辩几乎要当庭失笑。检控官首先召唤了负责解剖的法医出庭作证,法医带来了Noreen的牙科记录和验尸结果,在法庭上一点点指给陪审团看,这里,还有那里,你们看,都是完全吻合的...
接着检控官呈堂拿出在尸体上发现的那块带着Noreen名字缩写的劳力士手表,摆出在现场拍摄的照片,播放警方搜索时拍的现场录像,等等。这些足够将John的辩解一一击破。
至于用手提电钻除冰的说法,检控官还没有来得及说什么,陪审员们都笑了。大家都是在宾州当地长期生活的人,路面结冰撒盐就好了,实在不行拿铁铲砸几下就够了,真没见过谁需要用手提电钻来除冰的。
John的情妇Sherry在不久前刚刚为他生下了一个小女儿,她本人也被召唤到法庭作证。
在法庭上,当检控官问到买房签字的时候,她为何需要冒充Noreen?Sherry犹豫了片刻,引用了第五修正法案(the Fifth Amendment)拒绝回答。
在第五修正法案中,有这么一条: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也就是说,因为规定了法庭上不能撒谎,在被问到某些问题时,如果回答会对有自己不利的影响(验证自己有罪),那么证人可以依据第五修正法案,拒绝回答。
但是Sherry在法庭上承认,1月1日的时候,John曾经要求她做个烤乳猪带到家里来一起吃晚饭。
这说明什么呢?检控官解释给大家听:这说明John清楚的知道,这顿晚饭Noreen绝对不可能出现。
另外,还记得那枚戒指么?那枚原本属于Noreen,后来却戴在了Sherry手指上的戒指。Sherry一直以为那是John特意专门为她买的定情之物。
然而法庭上检控官拿出了一份证词,证词上表明,那枚戒指最早是1985年的时候,John给另外一位情妇买的。两人分手之后他偷偷拿回来送给了Noreen,之后又趁她不注意,偷出来送给了Sherry。
在法庭上,他承认当初曾经告诉妈妈,自己见到了父亲的情妇。并且在案发当天晚上,听见了一声重击。当检控官问他:“你能给大家形容一下,那声音有多大吗?” Collier举起双手,重重对着桌面拍下,回答说:“大概就是这么响。”
最后陪审团宣布,John的谋杀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外加18个月的侮辱损坏尸体罪,20年内不能申请假释。
在John入狱后,他的弟弟Charles “C.J.” Boyle在狱外展开了一系列活动。Charles联系上当地媒体,宣布说他曾经接到过来自Noreen的电话,说明她根本就没有死亡。
接着他接受采访,声称Noreen其实根本不是大家印象中那样是个受尽委屈的大房,事实上,Noreen是个国际儿童贩卖集团的代理,她对Elizabeth的收养,实际上的意思就是组织活动的一次试水。而Noreen从贩卖儿童中获利巨大。
在这个说法不被买账之后,Charles又接受媒体采访说,其实Noreen是个国际珠宝走私贩,而且她非常的荒淫无度,私下里有好多的情人,这中间还包括一个修理工还有一个警察。
Charles绘声绘色的和记者说,整件事情其实根本是Noreen自导自演的,她对老公的英俊潇洒受人欢迎嫉妒无比,简直要发狂了,她本来是打算要把Erie的房子给烧掉。后来不知道如何忽然改了主意,原因是走私事发吧,所以她伪造了自己的失踪和死亡,找那个修理工情人砸开地板埋了具尸体,又找那个警察情人来为自己打掩护...
死去的Noreen无法为自己辩解,但是控方并没有沉默。在技术成熟后,他们提取了尸体的DNA做了对比,证明尸体的确就是Noreen。一切都不攻自破。
这时John还是没放弃,他开始提出上诉,表示当初审判的时候,自己的律师太不给力,居然没有拦住自己出庭作证,这对他受到不公平审判的影响太大!必须推翻重审。
为了通过假释,这次他改了口风,表示承认那具尸体的确是属于Noreen的(这时候不承认也不行了),但是事实的真相不是你们想象的那样,真相是他们俩当晚吵了一架,然后Noreen疯了一样要拿刀砍他。他出于自卫推了她一把,然后自己就昏了过去,等他醒来的时候,发现她已经死了。所以才会有后面那一连串的运尸挖地又丢水泥的行为,这明明很说得通嘛。
而这个案子的悲剧,并不是集中在死去的Noreen身上,毕竟老公是她自己选的。真正的悲剧其实是孩子。
在案发后,失去了妈妈随即又失去了爸爸的Collier和Elizabeth,很快就被送进领养系统。年幼的Elizabeth不久后被当地的一个小学校长家庭收养,从此改名换姓,消失在大家的视野中。
而Collier,当时被负责办案的警探Messmore临时收留。虽然爸爸和妈妈没了,照理说还有奶奶和叔叔,妈妈那边也有亲戚还在,可是他们全都拒绝了他。
理由很简单,爸爸那边的家族觉得他出庭指证亲生父亲,是个没有良心的叛徒。妈妈那边的家族觉得,不管怎么说他也是个凶手的儿子,能躲多远就想躲多远。
Messmore夫妇本来想收养他,可是因为法律手续的问题,被法官拒绝。最后另外一对夫妇领养了Collier,他得以重新获得安稳的家庭生活。Collier决定将名字改为Collier Landry,继续在原来的小学读书,一直到高中毕业,考上大学离开了Mansfield小镇。
2016年Collier回到了Mansfield,他带来了一个队伍,拍摄了一部名叫“A Murder in Mansfield” (孟斯菲尔德的谋杀案)的纪录片,导演是曾经两次获得奥斯卡最佳纪录片奖的Barbara Kopple。
影片里记录了当年发生的经过,也讲述了这些年Collier的经历。他曾经试着与妹妹Elizabeth联络,可对方从未回应过他。
而Sherry生下的那个与他同父异母的妹妹,Collier在多年后也终于找到了她,但是因为妈妈的缘故,她告诉Collier自己不想在影片中被提及。
在过去的这些年里,Collier也从始至终保持了与父亲的联络,告诉自己要学会不去恨他。他坚持给监狱里的父亲写信,告诉他自己已经原谅了他杀害母亲的罪行,希望双方能获得和平与谅解。
但是John的回信傲慢又冷酷,在回信里他咒骂儿子是恶魔混蛋,说Collier写的信平庸愚蠢,一看就是来自住在粪坑里的人,可耻无能懦弱。
但是Collier很幸运的有一对理智和充满了爱的养父母。他们会先过滤一遍John的信,然后坐下来和Collier一起读信,读完之后他们会向他解释,这不是你的错,你的父亲信里写的那些东西,其实是想控制你的心灵和人生,不要被他击倒。
到2010年的时候,John忽然对Collier热情起来,因为那是他即将面临第一次假释申请。他给儿子写了许多充满爱和关怀的信,要求Collier在狱外为他奔走,确认假释申请能够成功。
纪录片的导演Barbara Kopple看了那些信,从旁观者的角度看的很清楚。
虽然如此,Collier还是如父亲期望的那样,竭力在狱外活动奔走,不过假释申请还是失败了。
拍摄这部纪录片的时候,Collier进入到监狱里试图面对面的采访John。
然而他并没有从父亲那里得到期望的答案,John依然是个满口谎言傲慢无礼的老混蛋。Collier带着遗憾离开了监狱。
要接受自己的亲生父亲曾经那么处心积虑的杀害自己的妈妈,是一件多么不容易做到的事啊。在任何一个不经意的时刻,看到镜子里的自己,看见其他人注视的目光,都可能会引发对自己的怀疑和憎恶,为什么这样的事情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自己的血液里是否也流动着相同的罪恶?
对他来说,也许重要的不再是纠结妈妈被夺走的仇恨,而是抱着对逝者的爱继续好好的活下去。所以他在审判之后,放下了对父亲的怨念,接受了被收养的现实,然后按照自己的愿望继续着自己的人生。
英文里“Move on”是个很有意思的词,大意是放弃纠结,着眼未来。这也是我最喜欢的词汇之一。中国文化里会劝导人放下,但是放下之后呢?
有的时候放弃纠结并不代表原谅,也非遗忘,更多的时候,是积攒自愈的力量,带着伤口继续前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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