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5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发布了对原产或出口自我国的复合木地板(加海关编码:4411.19.90.90)反倾销和反补助再查询的裁决。依据该裁决,除了CBSA指明的16家我国企业依据其各自的正常价值确认详细收取的反倾销税(如出口价格超越正常价值则不需纳税)之外,其他我国企业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30%;补助量为0%至3.65%,加权均匀补助量为3.54%,其间CBSA指明的15家我国企业的补助量为0或可忽略不计(低于2%)。
本案最早系于2004年10月4日立案。2005年5月17日, CBSA做出的终裁决议,裁决我国产品的加权均匀倾销起伏为7.8%,加权均匀补助量为3%。2005年6月16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该案的危害部分做出终裁,裁决原产于或出口自我国的复合地板对加国内工业形成危害。
2005年11月14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议发动对该查询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助再查询程序,以从头确认查询期内该被查询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补助起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