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承认工程收入、经销形式收入内部操控准则未得到必定作用履行、运送费用跨期承认、收购环节内部操控存在缺点
上述行为违背《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则,构成《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则所述行为。依照《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则,我会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