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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拖拉机号牌、行进证核发处理哪些规则

来源:华体会hth登录页面    发布时间:2024-11-22 21: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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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则的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的办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则行使职权,应当恪守本法有关法令法规,并承受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则的,依照本法有关法令法规追查法令责任。

  第十四条 请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挂号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或许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许进口凭据;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据。 担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的安排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检查,契合前款规则条件的,予以挂号并发放挂号证书、号牌和行进证;不契合前款规则条件的,不予挂号并书面阐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前,其所有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则,持自己身份证明和机具来历证明,对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请求挂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查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挂号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车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运用期间挂号事项产生改变的,其所有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则请求改变挂号。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则,参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排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用期为6年;有用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能向原发证机关请求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刊出其操作证件。